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交聲減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聲減字第4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0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2月9日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96年度交易字第32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612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志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瓊蘭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