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0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25號原告 楊慶堂 訴訟代理人 洪永志 律師原告與被告 林郭秀敏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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