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9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因侵占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97號原告 陳碧戀 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 律師被告 臧意如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易字第255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部分: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請准原告提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部分:被告未提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臧意如被訴侵占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255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至於本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梁昭銘
法官高郁茹法官林思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書記官宋瑋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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