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9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9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995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陳彥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零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最高連續收取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借款人即債務人陳彥竹於民國(以下同)109年5月7日與聲請人簽訂放款借據(勞工紓困貸款專用),借款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整,借款期間3年,貸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目前為年利率0.845%)加1%機動計息。聲請人於109年5月11日將款項撥入借款人之存款帳戶。依放款借據第2條約定,借款人應於撥款後前6個月之寬限期按月繳息,第7個月起分30期平均攤還本息。詎借款人自111年4月11日起即未依約攤還本息,迄今尚欠本金47,019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經催討無果。依放款借據約定7條第1款之規定,借款人不依約攤還本金時,聲請人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將本筆債務全部到期,追討全部本息。聲請人已發函限期清償,債務人仍置之不理,依上述約定條款已喪失期限利益。
(二)為此狀請鈞院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釋明文件已上傳督促程序平台,如鈞院無法下載使用,聲請人釋明文件另寄。
釋明文件:借據及放款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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