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580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鴻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維誌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所陳係以票據關係為請求,但查聲請人提出支票之發票人係「宏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非本件債務人,若確欲對許維誌為請求,請釋明請求依據,並陳明原因事實。
二、若欲以票據關係對宏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為請求,請逕向該管轄法院為之。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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