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579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王淑惠 即 王定典 之.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銀妹 、 劉國楝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姓名(「劉國楝」或「 劉國棟 」?),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 陳明 聲請人之姓名,若本件係因繼承關係,則請提出被繼承人王定典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請提出繼承系統表。
四、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五、遺產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