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亡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亡字第4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松股)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洪詹牽治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洪詹牽治(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住: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於民國99年8月21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洪詹牽治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洪詹牽治於民國96年8月21日列為失蹤人口迄今未尋獲,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洪詹牽治之戶籍謄本、親屬查詢表暨親屬謄本、全民健保資料查詢表、臺北市政府信義分局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函、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入出境查詢名冊等件為證,前經本院於108年5月13日為公示催告之裁定,現公示催告之申報期間屆滿,未據洪詹牽治陳報其生存,或知洪詹牽治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而洪詹牽治失蹤時為80歲以上者,自應推定失蹤人洪詹牽治於失蹤屆滿3年之99年8月21日下午12時死亡。從而,聲請人據以聲請宣告洪詹牽治死亡,為有理由,准予依法宣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杰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書記官周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