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970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9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970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世昌 非訟代理人 陳振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逸權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債務人張逸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