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基小字第107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小字第10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基小字第1072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周忠泰 被告 涂虹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捌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一‧五、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書記官俞妙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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