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9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5980號債權人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惠肇洪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劉嘉富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嘉富(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債務人最新戶籍資料顯示,債務人住居於新北市○○區○○路,非在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程志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