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109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098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0,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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