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明益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宏節
法官蔡寶樺法官沈培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