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1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1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1517號聲請人許秋桂(即許全福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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