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362號原告 李姿誼 被告 賴清柳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1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蕭淳元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嘉容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