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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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95號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檢署檢察官受刑人莊志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志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志成因贓物等罪,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本院106年度城簡字第114號、108年度城簡字第116號刑事簡易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本院卷第11至18頁、第24頁、第27頁),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故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贓物、非法持有刀械罪等罪間罪質不同,暨參酌上開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侵害法益種類、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附表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節,就其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爰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佩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梨香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附表:
┌────────┬──────────┬──────────┐│編號│1│2│├────────┼──────────┼──────────┤│││││罪名│贓物│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5年10月10日│104、105年間之某日│││││├────────┼──────────┼──────────┤│││││偵查(自訴)機關│金門地檢106年度偵字│金門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8號│第521、522號│││││├───┬────┼──────────┼──────────┤│││││││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城簡字第114號│108年度城簡字第11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08月21日│108年10月16日│├───┼────┼──────────┼──────────┤│││││││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城簡字第114號│108年度城簡字第116號││判決│││││├────┼──────────┼──────────┤││判決│106年10月12日│108年11月13日│││確定日期│││├───┴────┼──────────┼──────────┤││金門地檢107年度執緝│││備註│字第8號│金門地檢108年度執字│││(已入監執行完畢)│第3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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