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12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0000000000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0000000000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95年2月23日以95年度簡字第951號判決判處拘役40日,緩刑2年,緩刑期內附保護管束確定。茲因受保護管束人在緩刑期內,並未依通知前受保護管束,經警查訪已逃逸無蹤,其行為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未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者之規定,且情節重大,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宣告等語。
二、查前開聲請,有本院前開刑事簡易判決及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95年8月17日函( 境信伶 字第0951084260號)、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95年9月20日北縣警樹偵字第0950025693號函附卷可稽,核其聲請與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
2第2款、第74條之3第1項之規定相符,且情節重大,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漢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千庭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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