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48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4810號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務人 柯富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仟柒佰貳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仟陸佰壹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玖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仟玖佰柒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