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44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祥豪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祥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黃祥豪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有期徒刑3月、3月、6月、4月及2月確定,於民國108年1月3日入監執行,並於108年12月13日核准假釋出獄,嗣經更定其刑各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即前揭有期徒刑3月、3月及6月部分)及5月(即前揭有期徒刑4月及2月部分)確定。茲因受刑人經重行審核仍符合假釋要件,並經法務部於109年3月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薏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書記官黃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