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6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6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690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李秀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捌萬零肆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參仟貳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㈡新臺幣參仟貳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仟肆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佰壹拾伍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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