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566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丙○○
樓丁○○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經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壹仟零玖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513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江世亨附:
┌──────────────────────┐│費用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元)│├───────────┼──────────┤│一、相對人應負擔之│11,098││第一審裁判費││├───────────┼──────────┤│合計│11,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