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2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抗字第2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侵占聲請再審抗告案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2248號抗告人 蘇莞婷 上列抗告人因侵占聲請再審抗告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82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當事人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更行抗告或再抗告。本件抗告人蘇莞婷因侵占聲請再審抗告案件,於本院裁定駁回抗告後,復具狀再行抗告,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林英志法官高文崇法官林海祥法官朱瑞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明智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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