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1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1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1191號聲請人 王献彰
蘇榮華 謝文章 吳進銘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太子爺廟即臺南市新營太子宮太子爺廟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74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林麗玲法官陳麗芬法官游悦晨法官方彬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秀月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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