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2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22390號債權人 葉素卿 即國榮廣告材料行上列債權人葉素卿即國榮廣告材料行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葉素卿即國榮廣告材料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依卷附出貨單,債務人係為「永祥廣告有限公司」,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甲○○」抑或為「永祥廣告有限公司」?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供本院審核。
2.請補正債務人永祥廣告有限公司之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另提出債務人甲○○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書記官蔡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