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25號
第27號原告 李淑玲 訴訟代理人 林恒毅 律師原告 胡怡敏
胡天澤 胡怡如 被告 張廷仁 上列被告因一0六年度交訴字第十九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玉雲
法官張育彰法官程明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峰巨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