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金訴緝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4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郁展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125號、第3374號)、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7418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變更至民國○○○年○月○○○日下午四時宣判。
理由
一、按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指定期日行訴訟程序者,應傳喚或通知訴訟關係人使其到場;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3條前段、第6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宣判;茲該日因「凱米」颱風來襲,經基隆市政府依「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規定,發布該日及隔日(25日)均停止上班,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施又傑法官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書記官李品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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