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3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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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34號原告 萬紹祺 被告 莊沁瑞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一案,業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1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說明,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簡志龍
法官施添寶法官藍君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書記官張晏甄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