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19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陳佩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肆萬貳仟叁佰壹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佩茹於民國106年03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6年03月15日起至民國113年03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8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3月30日止累計290,916元正未給付,其中279,281元為本金;10,342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佩茹於民國106年10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元,約定自民國106年10月20日起至民國113年10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3月30日止累計40,936元正未給付,其中39,100元為本金;1,243元為利息;5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陳佩茹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3月07日止累計110,461元正未給付,其中106,808元為消費款;2,453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279,281元│107年3月31日起至│12.87%│無│無││││清償日止││││├─┼─────────┼──────────┼──────┼──────────┼──────────────┤│2│39,100元│107年3月31日起至│16.06%│無│無││││清償日止││││├─┼─────────┼──────────┼──────┼──────────┼──────────────┤│3│106,808元│107年3月8日起至│7.04%│無│無││││清償日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