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29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2959號債權人川記木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桂林 債務人祥嶺合板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葉素娥 人
一、⑴債務人祥嶺合板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拾柒萬
柒仟柒佰伍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⑵債務人陳葉素娥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拾貳萬柒仟柒佰
捌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