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32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3267號聲請人台益塑膠工廠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6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鄧德倩┌─────────────────────────────────────────────┐│附表:96年度除字第326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祥正電機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96年4月30日│94,959元│HC0000000│││司林志杰│限公司吉成分行││││└──┴─────────┴─────────┴──────┴─────────┴─────┘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池東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