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99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997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針對本院110年度司執助字第1915號強制執行事件分配表,依原告陳報請求變更分配表所得增加分配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4,707元,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34,7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書記官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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