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聲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交聲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1年度交聲字第72號原處分機關即移送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紀 江芳珠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基監字第裁42-1AF706437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紀江芳珠 所有之DQ-430
5號自用小客車(以下簡稱「系爭車輛」),於民國99年12月30日下午1時55分,在臺北市○○街○○號前之馬路旁,停車「未緊靠道路右側」,為交通助理員照相採證而逕行舉發,其後,復逾越應到案期限六十日以上而未依旨繳納罰鍰,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6款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1,200元等語。
二、異議意旨則以:上開地點實乃四線道馬路而非單行道,異議人亦係順向將車輛停駛路旁,祇因當時異議人之車輛停放位置適為「於店外擺放物品之商家門口」,異議人擔心商家物品與車輛有所摩擦,方未將車輛貼近道路右側而為停放,為此,爰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求為撤銷原處分等語。
三、按「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但單行道應緊靠路邊停車。其右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四十公分,在單行道左側停車時,比照辦理。」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2項亦有明訂。
四、經查:系爭車輛曾經異議人於首開時間停放於「舉發地點」之事實,首經異議人以書狀敘明在卷(參見本院卷附聲明異議狀所載),並有舉發照片1張暨臺北市政府交通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1紙附卷足考。其次,系爭車輛於旨揭時、地,停車「未緊靠道路右側」之違規事實,亦經證人 曹德威 即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交通助理員到庭詰稱:「…舉發時間,我在舉發地點附近的路段巡邏,目的是為了取締違規車輛。我走到林口街44號時,看到本件異議人之車輛(DQ-4305號自小客車)停車未緊靠道路右側,『當時異議人車輛停放所在位置的右邊,尚有約半個車身寬度的空位』,但異議人車輛沒有靠右停放,所以我就製開舉發單,之後照相存證,以舉發本件未緊靠道路右側停車。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2項規定,停車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可超過40公分,一般在馬路上看到的水溝蓋,寬就大概50公分,所以異議人車輛停放的位置,明顯一看就知道未依上開規則停放路邊,所以我才會依上開違規情節製單舉發…」等語(本院101年5月14日訊問筆錄第2頁)明確,並有舉發照片1張存卷為憑;尤以證人曹德威雖無從當場確認駕駛人之身分暨其年籍,然系爭車輛既屬異議人本人所有,異議人復未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規定辦理「歸責」,則曹德威因而對異議人製單舉發、原處分機關因而對異議人依旨裁罰,依法自係洵無違誤。至異議人固辯稱:「車輛停放位置適為『於店外擺放物品之商家門口』,異議人擔心商家物品與車輛有所摩擦,方未將車輛貼近道路右側而為停放」云云,惟所稱「右側有物品擺放」之情節,非特悉與舉發照片所示「系爭車輛右側『空無一物』」等內容不合,尤與證人曹德威敘稱:「(問:當時,異議人車輛停放所在的右側,有無其他物品擺放導致異議人車輛無法向右停靠?)當時異議人車輛所在的右側,『完全沒有任何物品擺放』,以一般正常駕駛技術來看,本件車輛向右停靠完全沒有窒礙難行之處」等情詞(同上卷頁)不符,是其所稱「右側有物品擺放」云云之昧於事實,誠不待言,遑論進而恃以為本件免罰之事由!再者,異議人雖併指「其係順向停車,停車地點復係四線道馬路而非單行道」云云,然異議人既未「緊靠右側(右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40公分)」停車,則其仍屬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
2項而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6款規定處以罰鍰。從而,因認異議人於本案所持辯解,尚無可採;系爭車輛於旨揭時、地,停車「未緊靠道路右側」之違規事實,應堪認定。
五、綜上,原處分機關援引首開規定,對異議人為首揭裁處,自屬適法,並無違誤;異議人徒執前詞,求為免罰,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交通法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書記官張懿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