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6年度沙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沙補字第100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一百三十七萬元
   ,應繳裁判費一萬四千五百六十三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一千元外,尚應補繳一萬三千五百六十三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被告最新戶籍謄本各一份。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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