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1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1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180號原告 黃筱盈 被告 周竣祥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1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起訴主張:我於108年11月8日上午某時許,發現我申辦之凱基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無法轉帳,當下聯絡 李宗穎 (周竣祥)詢問原因,李宗穎(周竣祥)誆稱:因要做金流,所以暫時鎖住等語,李宗穎(周竣祥)並要求我這段期間如有不明電話,都不要接,當天晚上李宗穎(周竣祥)再度來電說因金管會要查帳,需先付履約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才會解鎖,並才能盡快歸還提款卡2張,當時我回說:就是沒錢,才要貸款,我哪有錢,不然我不要辦了等語,李宗穎(周竣祥)以已簽約,若不續辦,需付違約金5萬元。經溝通後,李宗穎(周竣祥)說:會幫忙向朋友借一半的金額,之後再歸還給他等語,因此我於同年月11日匯款50,100元至李宗穎(周竣祥)提供之 蕭佳琪 申辦之中華郵政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到了同年月12日要對保,我卻一直聯絡不到李宗穎(周竣祥),才驚覺受騙並報案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50,100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又法院為交付審判之裁定時,視為案件已提起公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前段、第258條之3第4項,固分別定有明文。然所謂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應以刑事部分已合法提起公訴或自訴,或經法院為交付審判之裁定而視為提起公訴為前提。若刑事案件未經起訴或無前述擬制起訴情形,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即不符合法定程式(參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附字第19號刑事判決意旨)。
二、查被告因詐欺案件,固經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23號、第1960號、第2608號),現由本院審理中(109年度訴字第117號)。然據該案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之記載,被告被訴犯行為被告於原告寄送原告申辦之凱基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原告兒子 黃彥綸 申辦之中華郵政局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2張及密碼後,於108年11月6日23時57分許,在統一超商涵碧門市領取內含上開提款卡2張之包裹,並將包裹交給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則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顯然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提起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葉芷廷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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