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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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25號原告 余曾玉蟾 訴訟代理人 余建忠 被告 高天富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105年度交易字第502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陳川傑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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