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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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41號聲請人 白馨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6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6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5年7月2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業據調卷核閱屬實。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6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書記官羅振仁┌────────────────────────────────────────────────────┐│附表:106年度除字第4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汪妙靜京城商業銀行新市分│105年6月30日│34,000元│000000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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