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45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45397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林鴻聯代理人陳彧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尤瑞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未陳明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本院管轄區域,自屬應執行之標的物不明,惟債務人住所所在地在福建省金門縣,有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屬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民事執行處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書記官陳俐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