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4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4646號聲請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范英俊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范英俊之身分證明文件(如護照、居留證、工作證等),證明文件內容須有相對人現於我國境內之住所或居所。
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