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耕地租賃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九號
原告丁○○訴訟代理人丙○○右原告與被告甲○○、戊○○、乙○○間請求確認耕地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萬柒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高榮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李培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