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五四七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壹拾日內,將送達證書、言詞辯論通知書、本院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筆錄、民事起訴狀翻譯為越南文字,再送回本院,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命其於五日內將應受送達人乙○○之送達證書、言詞辯論通知書、言詞辯論筆錄、民事起訴狀翻譯為越南文字,並將翻譯文件送回本院,再由本院轉請外交部送達,惟未依限翻譯致無法送達,顯係起訴不備其他要件,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張麗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王志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