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48號聲請人南投縣竹山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沈春枝 相對人 楊儒欽
楊儒意楊宗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楊儒欽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楊儒欽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楊儒意即楊宗燁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相對人楊儒意即楊宗燁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借款等債務,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之約定,經於民國104年1月14日登記在案。而相對人楊儒意即楊宗燁於104年1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0元,約定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詎相對人楊儒意即楊宗燁並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楊儒意即楊宗燁尚負欠聲請人借款債務本金1,476,688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而現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業經移轉所有權登記予相對人楊儒欽,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及授信約定書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於110年10月6日通知相對人楊儒欽、楊儒意即楊宗燁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等均逾期未為陳述。經查,相對人楊儒意即楊宗燁現非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人,有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稽,聲請人以其為相對人並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未合,該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又本件相對人楊儒欽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同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是聲請人對相對人楊儒欽之聲請經核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
110年度司拍字第48號財產所有權人:楊儒欽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 段小段 地號平方公尺1南投縣竹山鎮雲林304-263全部備考楊儒欽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建物門牌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479竹山鎮雲林段304-2地號住商用、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002層一層:31.68二層:47.30騎樓:15.40總面積:94.38全部林圯街31號備考楊儒欽※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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