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昌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9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昌宏因賭博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玖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賴昌宏因賭博等2罪(包括本院106年度簡字第4390號、第6573號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
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楊筑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