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1843號債權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周惠珊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讓與通知證明及釋明債務人就系爭債權是否曾有給付分期金。
二、債務人周惠珊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