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506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禾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8年12月25日所為之第二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3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前開上訴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除第361條外之規定,同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揆諸前開上訴既未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第三章上訴第三審之相關規定,可知刑事簡易案件若經第二審判決者,即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黃禾融(下稱上訴人)不服本院108年度桃簡字第1761號第一審判決,業經本院以108年度簡上字第
506號第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依前揭規定及說明,上訴人不得再行提起上訴。從而,本件上訴核屬法律上不應准許者,爰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呂宜臻法官林虹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燕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