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秩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10年度重秩字第21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被移送人   李金龍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
0年2月3日新北警重刑字第110374952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李金龍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處罰鍰新臺幣
壹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0年1月25日17時19分。
(二)地點:新北市○○區○○街○○○巷○號○號。
(三)行為:無故以市話門號(00-00000000)連續撥打警察機
關報案專線110多次,稱請警方協尋其母,員警獲報前往
查看,發覺被移送人係因酒後脫序而無從聯絡其母,經受
理員警勸阻被移送人繼續撥打報案專線後,被移送人不聽
勸阻仍繼續撥打,並揚言因情緒失控將縱火焚燒房屋。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陳述。
(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理民眾110報案案件紀錄單2紙。
三、按「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
下罰鍰:....四、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
不聽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定有明文。查被移送人
所為,核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之行為,應依
上開法條規定處罰。爰審酌被移送人為本件非行之動機、手
段、所生危害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5條第4款,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書記官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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