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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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24號上訴人 許秀月 即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史金間 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524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書記官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