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聲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再字第2號再審聲請人 林秀月 上列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02年1月31日本院102年度簡抗字第
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書記官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