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6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679號聲請人 吳秀珠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1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9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邱靜琪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書記官洪來慧┌─────────────────────────────────────┐│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邁盛美興業│台灣中小企│101年5月15日│46,800元│AY0000000││││有限公司│業銀行雙和││││││││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