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06號上訴人乙男(年籍資料詳卷)兼法定代理人乙父(年籍資料詳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甲女、甲父、甲母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年8月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0,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5,46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各自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書記官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