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652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65260號債權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債務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貳拾伍萬陸仟陸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①壹佰壹拾捌萬貳仟貳佰貳拾壹元②柒萬肆仟肆佰柒拾參元,均自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分別按年息百分之①五點二五②六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均自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書記官周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