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交易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交易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易字第9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廖志祥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書記官陳秀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